2016年10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明确

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的通知

发改价格规[2016]21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本世纪以来,我国天然气行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天然气利用水平大幅提高。随着天然气消费量迅速增长,储气设施建设速度偏慢、调峰能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为鼓励投资建设储气设施,增强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现就储气设施相关价格政策明确如下:

  一、储气服务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储气服务价格由储气设施(不含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经营企业根据储气服务成本、市场供求情况等与委托企业协商确定。

  二、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

  储气设施天然气购进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可统筹考虑天然气购进成本和储气服务成本,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对外销售价格。

  储气设施经营企业要与用气企业单独签订合同,约定气量和价格。

  三、鼓励城镇燃气企业投资建设储气设施

  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

  用气季节性峰谷差大的地方,要抓紧在终端销售环节推行季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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