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0日-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改价格〔2020〕5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国天然气行业迅速发展,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在国家能源体系中重要性不断提高。与此同时,储气基础设施建设滞后、储备能力不足等问题凸显,成为制约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和行业健康发展的突出短板。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8﹞3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能源安全储备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7号),加快储气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提升储备能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规划建设布局,建立完善标准体系
  (一)加强统筹规划布局。根据石油天然气有关规划和国务院明确的各环节各类主体储气能力建设要求,制定发布全国年度储气设施建设重大工程项目清单;各省(区、市)编制发布省级储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提出本地区储气设施建设项目清单。城镇燃气企业储气任务纳入省级专项规划,集中建设供应城市的储气设施。引导峰谷差大、需求增长快的地区适当提高建设目标,并预留足够发展空间,分期分批有序建设。调整并停止储气任务层层分解的操作办法,避免储气设施建设小型化、分散化,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二)明确重点建设任务。支持峰谷差超过4:1、6:1、8:1、10:1的地区,梯次提高建设目标。突出规模效应,优先建设地下储气库、北方沿海液化天然气(LNG)接收站和重点地区规模化LNG储罐。鼓励现有LNG接收站扩大储罐规模,鼓励城市群合建共用储气设施,形成区域性储气调峰中心。发挥LNG储罐宜储宜运、调运灵活的特点,推进LNG罐箱多式联运试点示范,多措并举提高储气能力。(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持续推进)
  (三)建立完善行业标准体系。加快建立并完善统一、规范的储气设施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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