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6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

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

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5]26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的总体要求,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降低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并进一步推进价格市场化改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非居民用气门站价格

  非居民用气最高门站价格每千立方米降低700元。其中,化肥用气继续维持现行优惠政策,价格水平不变。

  二、提高天然气价格市场化程度

  将非居民用气由最高门站价格管理改为基准门站价格管理。降低后的最高门站价格水平作为基准门站价格,供需双方可以基准门站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门站价格。方案实施时门站价格暂不上浮,自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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